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

Connor 火必网 2025-10-08 4 116

(来源:湖州日报)

转自:湖州日报

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

记者 王艳琦

刘女士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运营主管,凭借3年勤恳工作,她稳住门店客源、带出高效团队,成为公司核心骨干,但自查出怀孕后,她的工作境遇悄然改变。

“刚确认怀孕时,领导说‘孕期需多休息’,把我负责的2家主力门店运营工作转给新同事,只留1家社区小店让我对接。” 刘女士回忆说,当时她以为能减轻负担,便同意了调整,可发薪时却发现工资减少。面对质疑,公司解释:“运营主管工资含门店业绩提成,你现在负责的门店规模小、业绩基数低,提成自然减少。”

考虑到孕期需要稳定,刘女士未多争执。但前段时间她顺利生产后,麻烦再次上门。产假尚未结束,公司人事就多次电话催促,称 “门店人手紧张,急需你回来主持工作”,还暗示若拒绝提前返岗,后期可能被调去后勤岗,薪资也按新岗位标准下调。

一边是襁褓中的孩子需照顾,一边是公司步步紧逼,无奈的刘女士联系本报 “法律帮帮团”栏目向律师求助,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?

律师解读:

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

何秋慧

首先,依据我国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:“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……” 本案中,刘女士工资含 “门店业绩提成”,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,单方面调整工作内容、缩减负责范围,导致提成减少,本质是变相降薪,即便基本工资未变,该行为也不合法。

其次,国家明确建立职工生育休假制度,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。《劳动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均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产后休假权利,我国对产假天数有明确法定标准,公司无权以 “人手紧张” 强制刘女士提前返岗,更不得以 “调岗降薪” 要挟,此举已侵犯妇女劳动权益。

对此,刘女士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的法律责任;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八十三条也明确,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评论

精彩评论